|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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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龙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 诸城国汇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05民催13号 申请人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震强,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030005123385663,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3日,到期日为2019年7月3日,票面金额为3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诸城国汇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龙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志春 审判员李爱伟 审判员韩磊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曙光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