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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城龙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
诸城国汇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05民催13号

申请人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震强,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030005123385663,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3日,到期日为2019年7月3日,票面金额为3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诸城国汇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龙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杭州余杭古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志春

审判员李爱伟

审判员韩磊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曙光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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