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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7)晋108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宏鸣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31005.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起算时间从2017年8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撤销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7)晋108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未付工程款4731005.92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96元,由上诉人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446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