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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日就武汉市江汉区民意四路52号1单元7层1室房屋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武房13字第××号)无效; 二、确认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民意四路52号1单元7层1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04971号)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武汉市江汉区民意四路52号1单元7层1室房屋;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54元,合计8566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012元本院已批准原告***、***缓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455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