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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杨傲丽共同共有位于武汉市的房屋中***享有产权部分价值80万元的财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武汉市××不动产权第××××号﹞; 二、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