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绿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绿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625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63元、保全费3964.81元,由被告***、广州绿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