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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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加铝铝材有限公司 沈阳铭辰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铭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加铝铝材有限公司货款73382.50元; 二、被告沈阳铭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加铝铝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73382.5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7元,由被告沈阳铭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