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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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七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66950.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贷款利息人民币37154.36元(截止至2018年6月2日,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七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七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1元,保全费人民币304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沈阳七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