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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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 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1,502,131.45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32元,减半收取9516元,由被告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