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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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458.5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0元、公告费58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184元诉讼费、580元公告费,由原告***负担106元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4-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