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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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华阳中远(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俞阳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证融资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归还信用证垫款11039405.91美元、14421524元人民币; 二、被告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信用证垫款的利息、复利。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5258792.48美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1848615.85美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3127330.08美元、874800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804667.5美元、5673524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为:复利以应付利息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自结息日起计算至全部利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律师费48万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549.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