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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
福州华中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1682537.81元、罚息1073426元;

二、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76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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