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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环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环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自2015年4月2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

二、被告广州环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自2015年4月2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

三、上述材料在被告广州环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常营业的时间内到被告广州环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查阅或复制;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环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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