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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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反诉原告大理嘉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由大理嘉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新房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6651450.36元; 四、由大理嘉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新房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4197.67元; 五、驳回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211元,由北新房屋有限公司负担41370.73元,由大理嘉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840.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4570元,减半收取52285元,由大理嘉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大理嘉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96元,由北新公司负担41370.73元,由嘉逸公司负担107125.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