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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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贵昌科技有限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水电工程公司台江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0民初548号 申请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水电工程公司台江县分公司。 地址:台江县。 被申请人:贵州贵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6***0000007的《保单保函》为担保,责任限额为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昌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8月10日。 案件申请费20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邰秀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