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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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广通广电信息网络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延安广通广电信息网络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负担719元,于本判决款项兑现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