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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2508元及利息损失(以19250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一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