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2民初4492号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89372786C,住***。 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甘峰才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施丽媛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