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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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鄂1202执14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咸宁陆洲义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人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