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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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至2019年7月12日止的欠款76660.73元、利息9466.27元、违约金6645.1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488.72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660.73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律师费损失8200元。 三、对***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名下的苏B×××**牧马人四门款小型越野客车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3475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