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33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682元; 以上一至二项共计101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5.62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76.67元; 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92元; 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90元; 以上三至七项共计1904.29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八、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79.78元; 九、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 十、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645.58元; 十一、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448元; 十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10元; 以上八至十二项共计4443.36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十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