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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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德胜纸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与***签订的《企业承租合同书》已于2018年10月份解除; 二、变更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部分租赁费231388.57元; 三、驳回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4330元,由***各负担2308元,由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各负担320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