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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票据利益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