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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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卓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王镜年、被告***、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49817.2元; 二、限被告王镜年、被告***、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849817.2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0150元,包括受理费35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镜年、被告***、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