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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
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
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车辆35台(车牌号分别为: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

二、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3385605元、信息咨询费280000元;

三、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第5期租金违约金以1145447.5元为基础,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第6期租金违约金以1128535元为基础,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第7期租金违约金以1111622.5元为基础,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第5期信息咨询费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四、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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