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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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盈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水口山志辉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耒阳市诚松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东盈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该款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 二、被告耒阳市诚松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水口山志辉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广东东盈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东盈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94000元;由被告广东东盈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耒阳市诚松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水口山志辉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