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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朝阳除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禾创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毅威电子配件经营部支付已清偿的票据金额492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朝阳除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禾创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毅威电子配件经营部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已清偿的票据金额49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清偿日即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毅威电子配件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22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