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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攸县鑫旺鸡业养殖有限公司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阳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攸县鑫旺鸡业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508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910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元,由被告攸县鑫旺鸡业养殖有限公司、***负担8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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