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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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格丽亚皮具有限责任公司 容城县丽芳制衣有限公司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格丽亚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960,580.49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利息为201,741.10元,2019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以其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原告本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68,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格丽亚皮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