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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北利硕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利硕商贸有限公司借款22,170,023.33元及利息(2017年11月8日前为400万元,2017年11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届满日止的利息以22,170,023.3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4.017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利硕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684元,由原告河北利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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