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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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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支付***垫付款185.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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