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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21执744号

覃柳玲

陈宏飞、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覃柳玲申请执行陈宏飞、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容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宏飞向覃柳玲返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详见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其财产为限对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90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由陈宏飞、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145705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执行完毕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容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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