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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网源鑫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欣兴佳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4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3208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192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北京市网源鑫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欣兴佳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245元; 三、驳回厦门欣兴佳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厦门欣兴佳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北京市网源鑫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