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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7789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和鉴定费共计15443.97元(由原告***实际领取5443.97元,由被告***实际领取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执行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