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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新水泥(红河)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中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云南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昆明中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88213.4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188213.4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4元,由被告云南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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