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市美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源鸿纸业有限公司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广东山河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美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CTLDXE004938-C001-L01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确认CTLDXE004938-C001-L01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一般条款附件项下租赁物【杰超牌直立式翻转收纸机(型号为LF-165)、全智能型AB片半自动糊箱机(型号为AB-2800)、全自动高速裱纸机(型号为HBZ-170)、全自动高速裱纸机(型号为HBZ-145)、全自动模切机(型号为HMC-1080)各一辆】所有权归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厦门市美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租赁物。 三、被告厦门市美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1773990元、律师费53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3988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全部损失另应扣除涉案租赁物收回后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美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如所得价款超出损失,超出部分归被告厦门市美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四、被告福建源鸿纸业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厦门市美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源鸿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