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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大连大型施工机械公司
河北亚多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大连大型施工机械公司支付机械租赁费311万元及利息(以31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变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大连大型施工机械公司支付合同款2942500元及利息(以2942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判决第二项确认的支付数额中机械租赁费311万元及利息(以31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与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大连大型施工机械公司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五、驳回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大连大型施工机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8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883元,由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大连大型施工机械公司负担2101元,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共同负担38939元,剩余36843元由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0元,由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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