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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维诚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在2020年4月17日解除;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在2020年5月13日解除;

二、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17,493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11,69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以年息10%为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以2,505,80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以年息10%为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

三、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8,62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2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以年息10%为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以1,427,2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以年息10%为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以2,237,843.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以4,216,0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以720,64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前述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四、驳回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50元,由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70元,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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