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石棉县(号)1幢3-2-1号房屋(产权证号:石棉县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该房产,不得对该房产设定权利负担,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