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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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业物流有限公司 阜新汉保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禾胜海棠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汉保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禾胜海棠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货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共计230万元,并支付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保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阜新汉保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禾胜海棠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被告阜新汉保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384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禾胜海棠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2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