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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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唐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秒个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 二、被告西安唐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秒个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元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确定的年息4.15%的1.5倍即6.23%为标准; 三、驳回原告西安秒个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784元,由原告西安秒个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8734元,由被告西安唐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0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