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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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900元,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完毕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不再退还,执行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