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西支行借款本金779999元,并偿还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5月31日为61130.48元,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结欠的借款本金779999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年利率7.50375%计算); 二、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名成建材营销中心、南通市永兴商城金旺陶瓷批发部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6元(已减半)、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76元,由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名成建材营销中心、南通市永兴商城金旺陶瓷批发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1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