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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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归还借款928万元并支付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51426.67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9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若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不动产[权证号:定白国用(2009)第105-54号、定白国用(2009)第105-55号]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在分别在最高余额3675万元、2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华其山锡丈塘外等不动产[权证号:舟房权证定白字第××号、舟房权证定白字第××号、舟房权证定白字第××号、舟房权证定白字第××号]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分别在最高余额228万元、349万元、1077万元、39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第一、二项债务,则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绿水康庭1幢、2幢[舟房权证普字第××、50××97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63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定海区[舟房权证定字第××号]的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收取77120元,由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