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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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 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008.5元,直接汇入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户名:***;账号:62×××64),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87.68元,直接汇入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户名:***;账号:62×××64),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55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