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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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好盈(南通)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通好盈南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国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好盈国际能源中心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70501)于2019年5月13日解除; 二、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好盈南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4日前所欠付的租金170858.88元、物业费15187.49元; 三、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好盈南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94490.13元和物业费8177.88元; 四、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好盈南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8元,由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2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