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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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77453.4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自2019年10月11日起,以27745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2759元,由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