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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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北京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南湖春晓国际社区订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北京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2777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33元,由被告北京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盈峰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