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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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以67300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