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睿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肇庆市夏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天长市夏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睿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916.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916.3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长市夏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长市夏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睿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为132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中山睿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93元,被告***、天长市夏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23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