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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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南通豪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豪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理赔款2967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48元,由被告负担542元;鉴定费14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